民眾因出或工作、求學或移民定居,應他國要求提出在台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或學歷證明、 出生證明等公文書。他國為求慎重,通常會要求民眾將所持用的公文書經過公證人認證、外交部複驗等流程,才會核發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或其他相關簽證。 一、請求人 由文件之被證明人親自到場辦理。如無法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可以由代理人到場代為辦理。請求人如係個人,請攜帶國民身分 證,外 國人請攜帶護照或居留證,大陸人士請帶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請求人如係公司,由公司負責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表及公司大小章到場辦理。 二、攜帶文件正本 三、公證人查證後,始得認證。所需時間視各發證機關查證方式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