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認證
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之公證,除本人到場外,尚需證人2人一併到場。
2.應備文件(均為正本)
到場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財產權利之證明文件:如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存摺等。
財產價值之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土地謄本、存摺等。(或向國稅局、稅捐處查詢所得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本人及繼承人戶籍謄本,須得以知悉法定繼承人)。
3、請注意證人資格之限制
民法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