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公證
1.應到場之人 契約雙方,若有連帶保證人,亦需一併到場
   當事人一方如為公司,應攜帶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負責人身分證及公司大小章,由負責人到場辦理。如是將來為籌   
   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2. 若當事人未能到場,可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攜帶下列文件到場:
    本人(個人)無法親自到場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授權人六個月內印鑑證明
    授權書(上蓋印鑑章)
    公司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六個月內)或抄錄本(三個月內)、授權書蓋登記表印鑑章。
3.應備文件(均為正本)
   到場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房屋權狀。
   最新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