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效力與至法院辦理相同 公證法第 36 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在民間公證人處所辦理的業務,權益可受到與法院辦理一樣的保障。 收費標準與法院相同 不論是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業務,均採用司法院頒定的同一標準收費,不必擔心有亂收費之情形。 證據的保存 依公證法第36條規定,公證人所作成之公證書為公文書,透過公證可減輕將來訴訟舉證之困難。且依公證法規之規定,民間公證人需保存公認證卷宗一定年限,重要的公證行為如遺囑或不動產移轉相關公證書甚至規定需永久保存。當事人有需要可再向事務所調閱,不必擔心證據保管問題。 可即時聲請強制執行 經過公證的契約,與未經公證的契約,最大差別即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如果將來債務人未依約定履行債,債權人不須再透過漫長的訴訟程序打官司獲得勝訴判決,即可持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財產的規劃 運用公證制度,除了與平常生活與財產配置有關的契約,例如租賃契約、買賣契約、借貸契約、信託、和解等各類契約,可獲得保障。108年5月開始實施的成年人意定監制度,讓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尚屬健全時,透過訂立意定監護契約可預先選任自己未來喪失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也可經由公證人介入的遺囑規劃,可避免日後的爭產糾紛。 大陸、外國文件認證 文件持往大陸使用前,需經由公證人認證再透過海基會及大陸的公證員協會驗證後,方可在大陸相關單位使用;移民、留學或於國外置產等情形,國外機關所需文件,常需要經過公證人認證,由公證人確認是本人親自簽名,再透過外交複證程序,方可在外國使用。